党建工作

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遵循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董事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2.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3.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4.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正,公司改制、兼并、分立、重组、破产、解散、或者变更、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公司绩效考核、薪酬方案、奖金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五险一金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年度员工招聘、录用、培训及市场化用工计划,违法违纪员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7.公司机构设置、变更、职能调整、定员定编方案;

8.公司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9.公司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10.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11.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公司其它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各方面:

1.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及重大项目负责人的选聘、任免;

2.公司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人选的选拔、推荐、上报;

3.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重要奖惩;

4.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

5.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6.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大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2.年度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3.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4.重要机械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5.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6.公司年度框架合同、合资合作合同、重大经济合同;

7.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单笔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行为(其中,单笔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

2. 10 万元及以上大额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3.资金额度在 20 万元以上的其他投资事项。

三、决策形式

1、“三重一大”事项经支委会研究讨论后,通过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做出决策。

2、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需记录在案。

3、“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及时报备、报批。公司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公司决策权限,需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向相关部门请示,经批准后执行。

四、决策程序及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领导班子直接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所属子公司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支部书记)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子公司做好会前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二)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三)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准备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2.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4.会议决定。

(1)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2)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3)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四)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主要议题以及决策事项;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

7.参与决策人员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五)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公司领导班子、董事会集体报告。

(六)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五、决策执行

(一)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二)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决策监督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公开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公司党组织、纪律组织、工会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支部委员会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支委会成员述职述廉和企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七、责任追究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三)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四)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因特殊原,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

6.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7.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六)对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1.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2.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3.经济处罚;

4.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5.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